智財競爭時代來臨 調整企業資源

知識
在知識經濟與全球化浪潮下,商業競爭已從有形資產競爭,擴大到無形資產競爭。而全球化的趨勢,更加速企業資源跨國間的流動,與競爭的去國界化;台灣企業在先天資源有限下,要在世界新競爭平台上,取得有利地位,必須調整過去在無形智慧資產(Intellectual Property;IP)上打游擊戰的消極策略,積極整併資源,擬定有系統的正規作戰方略,以因應智財時代的全面競爭。

 美國壓力 台灣智財權觀念萌芽

 1978年以前,台灣企業的競爭還停留在有形資產競爭階段,1979~1980年間,台灣開始受到美國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壓力,智財權觀念也從此萌芽。

 以晶圓代工大廠聯電為例,聯電1980年自工研院分割獨立(Spin-off)出來後,一直是台灣高科技業的指標廠商之一,而聯電也是台灣少數從非常早期,就開始重視智財競爭佈局的廠商。在1992~1993年間,聯電申請的專利數量快速累積,逐步建構了其在專利市場上競爭攻防的武器。

 然而,到2000年時,聯電內部開始覺悟到,提出專利申請的件數雖多,但專利的品質卻似乎有所不足,無法發揮預期的效果。聯電因此回頭重新檢視專利申請的內涵和品質,調整專利策略,到2002年,聯電申請的專利數量大幅下降。

 一般而言,企業專利策略的發展,可概分為3個階段:從初期的防禦性佈局,逐漸進步到具備「成本中心」概念,最後則進入「利潤中心」階段。前例中,聯電的發展歷程,可說是已從被動的防禦,正式跨入「成本中心」階段。目前台灣多數企業都已體認到IP的重要性,未來則應以專利品質(Quality Pattern)及智財競爭力(Competitive Portfolio)的建置,作為專利佈局策略努力的方向,才能達到以智財創造獲利的終極目標。

 智財競爭 品質、佈局最為關鍵

 在企業對IP的認知快速提升下,預期2003~2005年間,台灣產業的智財競爭模式將從過去的游擊戰,逐步形成正規部隊的作戰方式,包括專利如何配置、如何佈局等。其中,「品質」與「佈局」,將是最重要的關鍵。

 智財權的佈局與經營,牽涉到整個企業組織的經營觀。一般在企業中,創新活動較多的是技術部門;但申請及管理專利工作的則是IP部門。此外,掌理營運策略與統籌資源分配的經營部門,則負責決策;企業智財方略的建構,仰賴此3大部門的分工合作。

 當IP申請是發散型的申請時,企業的創新研發能量將無法集中,自然無法發揮IP的關鍵效果。因此,IP部門的任務,是擬定合理的佈局與品質建置方法,有效率地運用技術部門的創新,取得最有利且最有效益的法律保障。

 一般而言,台灣企業專利的規模小,創新資源也較為不足,然而,業者在生產製造的規模卻很龐大。因此,如何把製造的能量提升及轉換,變成創新的能量,這牽涉到組織內部資源整合,及企業資源重新配置。

 企業要整合創新資源,建構完善的智財策略,執行上有3大關鍵:首先,是組織內部創新;其次,則在於專利佈局;第三,則是善用外部能量,提升組織創新能量。從組織內部的角度而言,這是從IPR(Intellectual Property Re-engineering)到BPR(Business Process Re-engineering)的過程,而從組織外部來看,則是牽涉如何把最好的研發資源,變成自己公司的資源;及如何把資源效益最佳化。這整個過程,一定會牽涉到IP部門、科技部門及經營管理(Business)部門。

 首先,組織內的創新,是為了作適當企畫,把組織內的科技及創新能量集中,組織結構就必須配合這樣的需求調整,也從而衍生出企業經營部門的變革。例如,研發的游牧民族可能就會開始出現,研發團隊可以配出去外面吸收資源、為特定專案合作(co-work),傳統研發部門的形式也因此而改變。

 從IPR到BPR,過程通常不會很順利,因為這涉及企業主事者的想法,組織要能順利變化以因應變局,必須先克服組織慣性。

 其次,在專利佈局方面,現在有所謂的專利查核(Pattern Due Diligence)。過去企業與企業間只有合併收購(M&A)時,才有所謂的財務查核(Financial Due Diligence),即針對財務、合約等進行法律上的查核。現在智財佈局則是以類似的觀念,由企業IP部門或委外(out-sourcing)給大型法律事務所執行智財權查核(IP Due Diligence),主要是針對商標及專利,以確立IP佈局的範圍和方式。

 專利查核 有利更精確的佈局

 做專利查核的目的,是為研發投資以利更精確的佈局。研發投資的規模應該如何定義,必須靠企業有效地配置研發能量,並採取精準的佈局,才能發揮有限資源的最大效益。這與組織運作有關,也與如何有效運用資源有關。

 第三,則是援引外部創新資源。前面提及,以台灣的企業與產業型態,要從製造業變成創新產業,腦力部門必須先變成研發的游牧民族,藉由創新的組織變革,讓研發人員充分吸收市場的知識和能量;當研發概念改變後,現在很多外商企業都到大陸設置研發中心,每個地方都要重新學習。對台灣而言,這則代表了企業應思考如何利用大陸廣大的腦力資源、以創造本身的腦力資源。而當企業部門的價值活動開始改變後,就會改變企業行為的配置。

 智財權的發展,導致企業價值鏈的演變。過去從研發、製造、生產、行銷,各部門間環環相扣,各有各的企業功能,在新的架構下,IP成為價值鏈活動主軸,每一個部門的IP活動都可分別被切割、獨立出來,受到法律保護,擴充其影響力,並使其在企業的競爭活動中發揮無所不在的功能。

 雖然,在知識經濟時代中,企業價值活動已開始改變,然而智慧財產權商品化的流程,在價值鏈中並沒有太大改變,企業在創造創新價值時,商品化流程最終還是要回到實體資產上的價值。也就是說,無形資產(Intangible Assets)的價值兌現(Value Extraction),才是智財競爭的最終目的。2003/12/11 (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劉尚志口述,許昭瑾整理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