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2026/02/25 IAE Frank Chen
《全球文明企業認證制度法典》
Global Civilizational Enterprise Certification Code (GCECC)
序言(Preamble)
鑒於:
全球經濟活動已對地球生態系統與人類文明延續產生深遠影響;
傳統企業制度未能完整內生化社會與生態外部成本;
代際責任與文明延續需制度化保障;
爰制定本《全球文明企業認證制度法典》,
以確立企業文明合法性標準,
重構企業責任與資本配置秩序。
第一編:總則
第一條(立法目的)
本法典旨在:
-
建立全球文明企業認證制度
-
量化企業之淨文明貢獻
-
內生化企業外部成本
-
重設資本流向文明促進型企業
第二條(文明合法性原則)
企業合法存在條件為:
NetCivilizationalContribution≥0
若淨文明貢獻為負,應限期改善或撤銷認證。
第三條(基本原則)
本制度依循以下五大原則:
-
生命最大化原則
-
外部成本內生化原則
-
代際責任原則
-
全成本會計原則
-
全球責任原則
第二編:認證架構
第四條(適用對象)
本制度適用於:
-
上市與非上市企業
-
跨國企業
-
金融機構
-
社會企業
-
文明型數位資產發行體
第五條(認證等級)
文明企業評級分為五級:
A+、A、B、C、D
依 ICRS × CMC 評分確定。
第六條(認證效力)
取得認證者得:
-
使用文明企業標章
-
享有優先綠色融資資格
-
納入文明責任指數
第三編:CSR × CGR 評分制度
第七條(CSR 評分構面)
CSR 評分包含:
-
社會責任
-
社區影響
-
倫理治理
-
人力資本發展
-
社會外部性調整
總分 100 分。
第八條(CGR 評分構面)
CGR 評分包含:
-
碳責任
-
生態修復
-
永續供應鏈
-
資源效率
-
代際文明責任
總分 100 分。
第九條(文明乘數係數 CMC)
CMC 介於 0.8–1.3,
依企業對生命最大化之實質貢獻決定。
第四編:文明審計制度
第十條(文明審計義務)
企業應每年接受:
第十一條(文明審計機構)
審計機構須:
第五編:資本對接機制
第十二條(金融差異化定價)
文明評級將影響:
第十三條(資本配置原則)
資本應優先流向:
第六編:違規與處分
第十四條(撤銷條件)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撤銷認證:
-
隱匿重大生態負債
-
操縱評分
-
未履行代際責任
第十五條(文明風險公告)
重大違規企業將列入:
「文明風險實體名單」。
第七編:國際對接
第十六條(國際標準整合)
本制度可與:
進行制度對接。
第八編:文明企業章程範本
企業應於章程中納入:
-
文明責任條款
-
生態資本準備金條款
-
CSR × CGR 強制揭露條款
-
代際責任準備金條款
第九編:數位文明資產延伸條款
數位資產發行體應:
-
揭露能源消耗
-
設置生態補償機制
-
建立治理透明度制度
第十編:過渡與實施
第十七條(過渡期)
企業自申請日起:
第十八條(實施時間)
本法典於公布後 24 個月全面施行。
文明合法性公式總結
Profit≥Social+Ecological+CivilizationCost FinalScore=(CSR+CGR)×CMC
結語:文明宣言
企業存在之終極目的,不僅為創造財富,
而為促進生命延續與文明穩定。
資本應服從文明,
企業應承擔未來。
本法典屬:
慈善經濟主義文明型經濟學派
核心制度性憲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