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2026/02/25   IAE Frank Chen

《全球文明企業認證制度法典》

Global Civilizational Enterprise Certification Code (GCECC)


序言(Preamble)

鑒於:

全球經濟活動已對地球生態系統與人類文明延續產生深遠影響;
傳統企業制度未能完整內生化社會與生態外部成本;
代際責任與文明延續需制度化保障;

爰制定本《全球文明企業認證制度法典》,
以確立企業文明合法性標準,
重構企業責任與資本配置秩序。


第一編:總則

第一條(立法目的)

本法典旨在:

  1. 建立全球文明企業認證制度

  2. 量化企業之淨文明貢獻

  3. 內生化企業外部成本

  4. 重設資本流向文明促進型企業


第二條(文明合法性原則)

企業合法存在條件為:

 

 

NetCivilizationalContribution0Net Civilizational Contribution ≥ 0

若淨文明貢獻為負,應限期改善或撤銷認證。


第三條(基本原則)

本制度依循以下五大原則:

  1. 生命最大化原則

  2. 外部成本內生化原則

  3. 代際責任原則

  4. 全成本會計原則

  5. 全球責任原則


第二編:認證架構

第四條(適用對象)

本制度適用於:

  • 上市與非上市企業

  • 跨國企業

  • 金融機構

  • 社會企業

  • 文明型數位資產發行體


第五條(認證等級)

文明企業評級分為五級:

A+、A、B、C、D

依 ICRS × CMC 評分確定。


第六條(認證效力)

取得認證者得:

  • 使用文明企業標章

  • 享有優先綠色融資資格

  • 納入文明責任指數


第三編:CSR × CGR 評分制度

第七條(CSR 評分構面)

CSR 評分包含:

  1. 社會責任

  2. 社區影響

  3. 倫理治理

  4. 人力資本發展

  5. 社會外部性調整

總分 100 分。


第八條(CGR 評分構面)

CGR 評分包含:

  1. 碳責任

  2. 生態修復

  3. 永續供應鏈

  4. 資源效率

  5. 代際文明責任

總分 100 分。


第九條(文明乘數係數 CMC)

CMC 介於 0.8–1.3,
依企業對生命最大化之實質貢獻決定。


第四編:文明審計制度

第十條(文明審計義務)

企業應每年接受:

  • 全成本會計審計

  • 生態負債揭露審核

  • 供應鏈責任查核


第十一條(文明審計機構)

審計機構須:

  • 獨立於企業

  • 無利益衝突

  • 具跨國審查能力


第五編:資本對接機制

第十二條(金融差異化定價)

文明評級將影響:

  • 貸款利率

  • 債券發行成本

  • 保險風險評估


第十三條(資本配置原則)

資本應優先流向:

  • 文明促進型企業

  • 高文明乘數企業


第六編:違規與處分

第十四條(撤銷條件)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撤銷認證:

  1. 隱匿重大生態負債

  2. 操縱評分

  3. 未履行代際責任


第十五條(文明風險公告)

重大違規企業將列入:

「文明風險實體名單」。


第七編:國際對接

第十六條(國際標準整合)

本制度可與:

  • 各國公司法

  • 綠色金融分類法

  • 全球永續標準

進行制度對接。


第八編:文明企業章程範本

企業應於章程中納入:

  1. 文明責任條款

  2. 生態資本準備金條款

  3. CSR × CGR 強制揭露條款

  4. 代際責任準備金條款


第九編:數位文明資產延伸條款

數位資產發行體應:

  • 揭露能源消耗

  • 設置生態補償機制

  • 建立治理透明度制度


第十編:過渡與實施

第十七條(過渡期)

企業自申請日起:

  • 12 個月內完成制度轉型


第十八條(實施時間)

本法典於公布後 24 個月全面施行。


文明合法性公式總結

ProfitSocial+Ecological+CivilizationCostProfit ≥ Social + Ecological + Civilization Cost FinalScore=(CSR+CGR)×CMCFinal Score = (CSR + CGR) × CMC


結語:文明宣言

企業存在之終極目的,不僅為創造財富,
而為促進生命延續與文明穩定。

資本應服從文明,
企業應承擔未來。


本法典屬:

慈善經濟主義文明型經濟學派
核心制度性憲章